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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咫尺天涯 (第2/2页)
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